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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物业公司能否以限制交电费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物业费?
律师:不能。物业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方式收取和交纳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2-06-28

近日,市民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称,她去小区物业公司给电卡充费时,被要求先交纳物业费、水费、电梯费、垃圾费后,方可充值电卡,否则一次只能充值少量电费。因为此事,张女士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闹得不愉快。

代收业主电费、水费的小区物业公司,能否以限电、限水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物业费?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杰、实习律师吕媛。

王军杰、吕媛表示,物业公司不能这样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方式收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以及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公司与业主应遵循诚信原则共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及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方式及具体金额收取物业费。

物业公司不得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当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可在合理期限内对业主进行催告,也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但不得通过停止向业主供电等方式催促业主交纳物业费。若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无任何理由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业公司通过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导致业主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两位律师提醒,物业公司与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若物业公司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应采取合理方式,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以免对业主造成损害。同时,业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 

          记者 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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