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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百姓的宁静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细读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6-15

记者 张君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今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又作了哪些规定?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律名称上发生变化,也在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在第二条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这与之前的表述不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并在条款中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一一进行定义,并在第四条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不仅如此,还增加了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条款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政府责任的明确规定。

治理噪声污染,离不开全社会的共治共理,这就需要明确的规划和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关于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关于标准,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监测,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关于环评,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为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回应百姓关注的噪声问题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从邻里犬吠、广场音响,到商店喇叭、电梯杂音……这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恰恰让许多人苦之久矣,这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一锤定音”,作了针对性规定。

关于邻里噪声等噪声污染,法律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明确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法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并对“夜间”进行解释,明确指出是指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的期间,也允许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要求夜间时段长度为8小时。

关于室内装修噪声,法律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关于设施设备噪声,法律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明确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关于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同时,在第87条明确规定,违法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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