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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隔千里,“不见面”也能迅速化解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07-14

记者 邢智轩 通讯员 靳 彦

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涉企调解室通过“线上视频”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让相隔千里的两家公司虽未“谋面”,却解决了持续近一年的合同纠纷。

山西某商贸公司(以下称为原告)诉山东某建筑公司(以下称为被告)欠其货款,久拖不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收到案件后,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经当事人同意,盐湖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派至该院诉调对接中心涉企调解室调解。

涉企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毛敬萍和闫建武经详细询问,得知原、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供货材料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原告公司给被告公司供应消防类材料并运送到指定地方,被告方负责人签收后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原告公司在多次完成送货后,因被告方负责人张某有时不在现场,便让其公司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并签字,后因被告方张某在被告公司已辞职,致使部分货款至今未支付。

调解员毛敬萍遂联系曾任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张某对当时所收供货材料及指定签收人签字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认为自己目前已从被告公司辞职,当时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所欠原告货款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毛敬萍又立即与被告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孙某联系,孙某表示因为未见过签收单,也对部分货款签收单不是当时负责人张某签字存在异议。

两位调解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原被告阐明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不断调整调解方案,鉴于被告公司在山东,代表人一时来不到现场,遂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将案件证据材料在线传输,并且与被告公司当时负责人张某沟通,看其是否方便当“中间人”,向被告公司对证据材料予以说明。

最终,在双方自愿、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将账目逐一核对清楚,就所欠的货款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就还款方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趁热打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了线上视频调解,并在线制作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营商环境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台《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领导干部深入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设立涉企矛盾调解室,拓宽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当好涉企矛盾“调解员”;健全联系走访常态化、解决问题程序化、问题办理反馈规范化工作机制,形成多渠道、长效化企业服务体系,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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