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1-03-05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家庭暴力?
《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依法寻求救济?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下列途径依法寻求救济:
(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办法》对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办法》细化和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等内容,具体是什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监督加害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加害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接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访,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进行查访,查访记录应当存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发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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