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12-15
我国古代虽无“继承”概念,但有继承制度,主要由“承祧”和“析产”两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中“承祧”为身份继承,“析产”为财产继承。“析产”有时包括“析分”和“继承”两层涵义,有时专指“继承”。
早期继承制度的最高行为指南是礼法和宗法。二者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族群内部规则,使得宗法组织内部、国家都带有宗法属性。夏商周三代作为宗法制度的开创阶段,使得继承制度更多的体现在身份继承上。之后的封建王朝,原属于封建贵族组织的宗法逐渐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宗族组织,其中的继承规则深深影响了之后的古代财产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主要遵循一继一及制和嫡长子继承制。
总体而言,身份继承是先确定“子继”,后发展为嫡长子继承制。
《礼记》认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传子与传弟并行的制度,即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而《孟子》则认为各代均实行传子制,即所谓“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殷商实行的主要是兄终弟及制,即“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西周经周公推行一继一及制和周厉王的改革,才基本确立了“子继之法”。汉朝以来,继承制度主要吸收儒家观念,以嫡为贵,长为尊,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身份继承规则在古代官僚政治体制的影响下,被后世爵位的继承所遵循,并对古代财产继承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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