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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起严管电动自行车

不按规定停放、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20元至50元的罚款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10-30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10月30日起,我市于上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实施。电动自行车上路不按规定停放、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20元至50元的罚款。

《通告》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最右侧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时,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

《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元罚款;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50元罚款;不避让盲人的,处50元罚款;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管理,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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