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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9-04

回顾我国历朝历代,都采用过一些类似“消费者保护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来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周代: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早在我国奴隶社会鼎盛时期的周代,对食品安全就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周代《礼记》中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到成熟之时,严禁未成熟的五谷和果实进入流通市场,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粮食和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春秋时期:孔子的“八不食”

孔子是春秋时期社会上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他在《论语·乡党》中提出著名的“八不食”:“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

意思是:粮食陈旧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不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吃。气味变了,不吃。烹调不当,不吃。不时新的东西,不吃。肉切得不方正,不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吃。市上买来的肉干和酒,不吃。在我国奴隶社会末期的春秋时代,孔子可谓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

汉代:售卖腐肉,与盗同法

汉代进入了成熟的封建社会,对食品安全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因此开始制定对违反食品安全的刑罚。汉朝《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因肉类腐坏的原因,致人伤病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如果违反规定,肇事者与相关官员都要受到与惩罚盗贼一样的刑罚。(《山西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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