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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钱到底该找谁要?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0-07-29

日前,家住盐湖区河东东街的张雨芬向记者反映了她遇到的难题。2012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她先后将190万元借给了市区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每一次,这位工作人员都给她提供加盖有银行公章的借条,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2.8分的利息。2016年12月以前,这位工作人员都能付给她承诺的利息,之后一直到今天都没能继续履行承诺,她反复催要本金也无果。张雨芬说,这190万元是她大半辈子的积蓄,她不知道如今该向谁去讨要自己的血汗钱。

记者经过和张雨芬交流得知了事情的始末。这位工作人员在市区一家银行工作,与张雨芬儿子相识,知晓她家经济条件较好。2012年4月份,这位工作人员找到张雨芬,表示想借20万元,称利息比银行存款高,而且这也算帮他完成银行的揽储任务。张雨芬觉得把钱借给银行肯定安全便同意了,于当年4月28日和这个工作人员到他工作的银行,按照其指示,将款转至指定账户。后这位工作人员向张雨芬提供了加盖有银行公章的借条。后来,这位工作人员以同样理由,先后多次向张雨芬借款,累计达到190万元,每次都提供一张加盖有银行公章的借条。

根据张雨芬反映的信息,记者先后咨询了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小平、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君哲、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英。

3位律师均建议张雨芬拿着借条先去这家银行反映情况。如果银行确认情况属实,那么就要承担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银行否认或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张雨芬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将工作人员及所涉银行同时列为被告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高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康小平律师指出,如果借条上盖的公章确为银行所有,那么银行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相反,工作人员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史君哲和李英两位律师同时指出,如果借条上盖的公章为真,那么这个行为就触犯了我国相关金融法的规定,超出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但无论怎样,如果公章为真,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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