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5-18
夜幕降临,手机屏幕亮起。董某和安某,两位老同学,隔着几百公里,各自摆好酒菜,点开微信进行视频通话。
“来,干一杯!”这本该是一场轻松愉快的“云端小酌”。谁也没想到,两小时后,安某在视频那头突然睡着,再也没有醒来。医院诊断安某因异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安某家属将董某告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50%的责任。一场跨越空间的“酒局”,究竟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一场特别的“酒局”
董某和安某是同学。安某常年在外地工作,独居于公司宿舍。
事发当晚6时安某发消息问:“你那边搞好了吗?”还附上了自己准备的饭菜图片。董某回复:“好了,饭菜刚做好。”紧接着,安某发来微信视频邀请。
两人就这样,隔着屏幕,边聊边喝,喝的是杨梅酒和啤酒。视频通话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安某挂断后,又再次打了过来。第二次通话持续了30分钟,直到晚上8时30分,安某在视频中突然睡着,一直无回应,董某挂断了视频。
之后,董某又多次发起视频邀请、发送消息,安某始终没有回应。董某开始着急,他联系了多位共同朋友,也尝试通过安某家属联系。
晚上10时30分,安某家属得知消息后联系了安某的同事。同事冲进房间时,安某已经意识不清。董某在微信那头反复催促:“快打120!”然而,当急救人员赶到时,安某心跳和呼吸已停止。凌晨0时03分,安某因异物吸入性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异地共饮的责任边界
安某家属认为,董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芮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是否存在强行劝酒行为,以及是否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芮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杨书琪解释,安某与董某各自备好酒菜后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一边聊天一边饮酒,董某系共同饮酒人但并非同桌饮酒人,安某并非在董某的劝导下被迫饮酒,且通过微信视频方式的对饮具有一定自主性,安某在事发时已39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应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从事发过程来看,董某自当晚8时30分发现安某异常后,积极联系朋友企图找到安某或其家属、同事,以便采取抢救措施。鉴于董某与安某处于异地状态,且共同联系人较少,董某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在其试图取得与安某联系的两个小时内,已经尽到一般人的义务,难以认定董某对安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安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共同饮酒不是无限责任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共同饮酒人主动邀约、参与饮酒,使他人陷入饮酒过量的潜在危险中,应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照顾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共同饮酒人的认识水平及行为能力为限,且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社交需以生命安全为底线,理性自控、规避过量饮酒风险。
这起案件虽然董某不担责,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云酒局”都毫无风险。如果你是劝酒者、是酒局组织者,或者明明看到对方已经明显醉酒却放任不管,责任边界就会完全不同。
一杯酒,可以连接情谊,也可能酿造悲剧。无论在线下还是线上,喝酒这件事,最该掂量清楚的,是自己的承受底线。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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