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4-20
为规范“五一”假期市场价格秩序,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向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提醒告诫书,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具体对各行业提出明确要求:
一、旅游景区
1.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景区售票处、官方网站、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及投诉电话;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门票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政策。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定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做好公示并严格落实,不得设置歧视性附加条件。
3.严禁强制消费与变相提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购买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附带服务。所有延伸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单独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临时加收费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二、住宿酒店
1.做好价格公示。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单位、当日价格、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线上平台展示价格须真实有效,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
2.严禁价格欺诈。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虚假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以“已售完”“系统错误”等理由毁约或临时加价。
三、餐饮饭店
1.明码标价全覆盖。所有收费项目均需明码标价(比如:菜品、酒水、纸巾、餐具、茶水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规范不同场景下的价格标示。同一菜品在线上外卖、团购平台与线下堂食菜单中,若因分量、配料、规格不同导致价格存在差异的,经营者应在线上页面以显著方式(如设置规格选项、详情页说明)标注具体克重或分量差异,避免因“同名不同量”引发消费纠纷。
四、商超、批发零售及电商平台
1.严格规范明码标价与信息展示。通过网络页面销售商品的,应以文字、图片等显著方式清晰标示最终成交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商品详情页、结算页设置隐蔽性价格附加条件,或利用不同终端、不同账号展示差异化的价格信息。
2.规范促销价格比较行为。开展折价、减价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折价、减价的基准。若标示“划线价”“原价”“参考价”进行价格比较的,经营者应能够证明该比较价格系同一经营场所在促销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或系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不得使用“原价”“工厂价”“秒杀价”等无法证实或从未实际销售过的虚构价格作为比较基准。
3.规范直播带货与即时零售价格标示。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种草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主播及运营机构应确保口播价格、展示价格、支付链接价格三者完全一致。
4.自觉抵制不合理高价与哄抬行为。经营者不得借“五一”假期、极端天气、局部供需紧张等名义,大幅提高民生商品、节日热销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通过串通涨价、限购造势等方式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其他服务行业
1.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擅自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须在入口处公示收费标准,使用计时设备的须提前告知。
2.客运及城市交通。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票价政策,在站场或车厢显著位置公示计价方式与收费标准。不得标价外加价、使用违规计价设备,不得借节假日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
3.旅行社及旅游服务平台。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诱导强制消费;新增自费项目须游客书面同意;线上销售须明示费用明细;不得对同类服务设置差异化团费。
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秉持“首违指导、轻微免罚、严重严处”的分级监管原则,对主动自查整改、积极消除影响、退还多收价款的经营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如票据、截图、录音录像等),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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