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4-08
4月1日,市民赵女士拨打2233366热线反映,几年前她喝桶装水时,给送水工交了40元的水桶押金,对方给她打了白条(未加盖公章)。如今她不喝桶装水了,拿着白条、水桶找制水方要求退还押金,但制水方以送水工已辞职、辞职前没有交还押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就此问题,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制水方的做法不合法。
王律师说,制水方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送水工是制水方派遣的员工,穿着工服、负责送水和收取押金,属于制水方的工作人员。市民有充分理由相信送水工有权代表制水方收取押金。即使送水工未将钱上交,或事后辞职,这属于制水方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不能将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虽然白条没有加盖公章,但只要有送水工的签名、押金事由明确,且该工人当时确系制水方送水工,那么这张白条就构成制水方收取押金的初步证据。制水方若否认,需要提供反证,“未盖公章”本身并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
水桶押金属担保性质的款项,当消费者将水桶完好归还时,制水方就应当退还押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制水方以内部人员变动为由拒绝退还,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议赵女士保管好白条原件,尽量找到能证明该送水工当时属于制水方的证据(如送水卡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等)。拨打12315热线,举报制水方不退还押金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其退还。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月7日,赵女士反馈,经12315工作人员协调,已收到制水方退还的水桶押金。
记者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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