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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劣食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10-31

运城晚报讯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25年5月,我省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导向,加大整治力度,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万荣县某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锅巴”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6日,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万荣县某食品厂生产的“锅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案件线索,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查找原因,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系统通过高效协同机制,对跨区域问题线索迅速通报、联动核查,直击问题根源并实施精准打击。此举彻底斩断了违法链条,清除了滋生土壤,彰显了监管无盲区、执法无禁地的决心。

河津市某卤肉店使用过期原料加工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日,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津市某卤肉店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牛副产品和鸭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该卤肉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牛产品和鸭产品予以没收,对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的肉制品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才能生产出来合格的食品。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是保障民生、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有效举措。

夏县某饭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30日,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县某饭店检查中发现,其店内使用的羊肉,不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证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查,该饭店购进的羊肉是从夏县某鲜羊肉摊(该肉摊系自家养殖、自己屠宰,但未取得相关屠宰证件,涉嫌私屠乱宰)处购进的。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证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羊肉予以没收,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夏县某鲜羊肉摊涉嫌私屠乱宰的行为,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夏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深刻彰显部门联动衔接效能及部门间信息通报等联动协同机制,切实凝聚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私屠乱宰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运城市某公司涉嫌销售冒牌“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运城市某公司销售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产品进行了检查。在对该产品外包装上的防伪标识进行扫码查询时,显示“你所查询的数码不存在,谨防假冒”字样,且该公司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局综合执法队。市局综合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侵害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品牌声誉与经济利益,更捍卫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立场,警示市场主体必须尊重创新成果,任何假冒仿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垣曲县某红薯粉加工店生产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7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垣曲县某红薯粉加工店生产经营的纯红薯手工粉条铝残留量超标。该红薯粉加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警示食品从业者,只有合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任何超范围、超限量的行为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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