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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红包”里的陷阱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9-24

2024年8月15日深夜,夏县一村庄的宁静被一辆辆突如其来的警车打破。三四十名村民被带上警车,其中不乏夫妻、兄弟。他们未曾想到,自己通过微信群发红包的“兼职”,竟成了跨境电信诈骗的“帮凶”。这场看似普通的“发红包”行动,最终导致众多受害者被骗近千万元。案件背后,是一场关于法律边界、司法温度与社会治理的深刻博弈。

欲望的深渊

2021年年底,村民郑某在一网络平台看到一则“兼职广告”:“用微信号进群发红包,日结100元。”任务简单得不可思议:听对方指令,在微信群发数额不等的拼手气红包,或者给那些在群里点关注点赞的人发专属红包。垫付的红包款会全额返还,还能日赚百元。郑某尝试后深信不疑,甚至发展亲友成为下线,每天从一个人那里抽取20元。

“用家人身份证多开几个微信号,能翻倍赚钱。”郑某把上线传授的“秘籍”告诉下线时,大家很快就用父母亲、妻子、好朋友的手机注册了多个账号。有的下线还发展了自己的下线。就这样,这个犯罪链条在村里发生了裂变。村民尤其是年轻人为了赚快钱盲目参与。

秦某和施某这对结婚不久的小夫妻,就是其中的代表。得知发红包就能挣钱后,两人放弃了外出打工的想法。秦某也如法炮制,不仅用自己的微信号还借用朋友的发送红包,并发展自己的表弟为下线。他们不知道的是,每个红包背后都连着境外诈骗窝点的贪婪獠牙,他们也早已沦为跨境诈骗集团的工具人。

案发后被拘

夏县公安局接到市反诈中心下发的“夏县秦某某等人参与跨境诈骗刷单引流环节”的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考虑到案情复杂且后期工作量庞大,夏县公安局邀请夏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夏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嫌疑人存在微信账号注销,上下线通过虚拟货币结算工资,诈骗分子利用微信群聊引流完毕后便立即解散群聊等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形,与公安机关进行共商研讨,提出3点侦查建议:调取微信账号信息、统计红包流水、收集被害人材料,并根据系列案件的特点明确证据标准。很快,夏县公安局对涉案当事人采取了集中行动。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和上线建立联系后,根据上线提供的群聊二维码,通过扫码进入一个群聊或者直接被上线拉进一个群聊里,然后根据上线指令在群里发20元—30元不等的拼手气红包。大家领取后,群里会有专人发些简单任务,参与者完成后截图,他们就给这些人发6.6元或者8.8元的专属红包。持续一段时间后上线就会再发其他二维码,让愿意进群做任务的扫码进群。随后,这个群就会解散。

经查,该村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处于诈骗流程的这一环节,反复做工。后续诈骗分子会把跟着做任务的其他受害者集中在另一个群或者引入其他App,然后运用诈骗话术进行诈骗。

据不完全统计,郑某等人累计发送红包高达2万次,领取红包的人数多达1万人,总共造成了25名被害人被骗330万元的严重后果,郑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秦某等人也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骗120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他和妻子二人从中获利8万元。

以哪种罪名起诉?

此类新型犯罪“技术隐蔽性高、犯罪链条分散、参与者认知模糊”,而涉案人员众多、情节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如何贯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呢?

以哪种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这是摆在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当时,有以诈骗罪、帮信罪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3种意见。

此前,郑某、秦某等3人因为上述行为卷入浙江某地的几起诈骗案,被当地法院在个案中以诈骗罪判决,目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如果借鉴当时的判决,那么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可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采用数额+情节的双轨制,如果以此罪名起诉,那么其中几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些人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只是起到了初步引流的作用,并不清楚诈骗分子后面的诈骗流程,有的甚至并不知道这是诈骗。再者,他们的违法所得在整个涉案金额中只是占到了很小的一部分,并没有接触赃款或实际占有涉案资金,也没有对涉案资金的处置权。因此,以诈骗罪起诉,量刑畸重,不符合罪罚刑相统一(适应)的基本原则。

但是也不能因为犯罪链条中“工具人”的群体性参与,而模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帮信罪主要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和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这两个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是“诈骗罪”?“帮信罪”?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统一意见,夏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夏县公安局、夏县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案情分析,学习了在浙江、宁夏等地法院同类案件判例并充分讨论之后,形成一致意见,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量刑。

“宽严相济”区别处理

对于涉案情节严重的确定了起诉的方向,对于那些涉案不深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夏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处理该案,结合联席会议结果并运用运城市检察机关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平台,作出批准逮捕16人,不批准逮捕16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0人;作不起诉处理的两人。目前已判决12人,判处有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缓刑8人。

其中,郑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之前浙江某地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制发检察建议

案件办理期间,夏县人民检察院向有关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中提到,夏县公安局向该院移送的涉嫌诈骗的审查逮捕案件中,该镇涉案人员众多,有夫妻共同参与犯罪的,有兄弟姐妹参与犯罪的,还有亲戚关系、邻里朋友关系的。涉案人员中绝大多数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为诈骗分子发红包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涉案金额巨大,极大地影响了平安建设和社会稳定。此系列案件的发生,反映出该镇多年来,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打击防范电信网络犯罪的大形势下,对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培养、宣传引导还存在很大差距,涉案的年轻一代普遍具有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急于致富心态,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跟风,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加强普法宣传。要以案为鉴,健全法治宣传队伍,抓实法治宣传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针对“90后”“00后”年轻人存在侥幸暴富的心理,对相关人员及父母进行专项教育疏导,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犯罪工作。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网格员队伍探头作用,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苗头”,将各类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乡村两级干部要在带领村民实现乡村振兴,发展多元化产业的同时,与县人社部门联系,拓宽村民外出务工就业渠道,帮助他们及时就业,以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乡镇积极整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全方位进行法治宣传,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一位村民在普法会后这样说:“现在明白了,天上不会掉馅饼,原来‘红包’里还藏着陷阱,以后可不敢随便点手机上来历不明的链接啦!”还有村民编出顺口溜:网络刷单多诈骗,占小便宜留大患;网络兼职多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本报记者 张君蓉 南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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