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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区别处理——

在罪与罚的尺度中彰显司法智慧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9-24

  在夏县某村庄的“红包”案中,一个触目惊心的链条浮出水面:村民通过微信群发小额红包,为境外诈骗分子引流,最终导致多名受害者被诈骗巨额财产。尽管涉案人员辩称“不知是诈骗”,但法律的天平并未因此倾斜——郑某、秦某等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追责,其中刑期最高达二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撕开了跨境电诈犯罪中“工具人”的遮羞布,也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一个关键却常被忽视的环节:引流者虽非主犯,却是受害者坠入深渊的“第一块垫脚石”。

在给这些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过程中,夏县人民检察院对16人批准逮捕、16人不批准逮捕,对10人变更强制措施,对2人作不起诉处理,目前12人获刑——这一“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不仅是对个案的精准回应,更揭示了刑事政策在新时代的深刻内涵: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但惩戒的力度需与罪责相匹配,治理的温度需与民心相契合。

一、宽严相济的本质: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性

宽严相济并非简单的“抓大放小”,而是以“区别对待”为核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最高检强调的,其本质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主观恶性及案件社会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夏县案中:

“严”的尺度:郑某、秦某等人发展下线参与引流,造成受害者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之前因涉个案被外地法院判处缓刑,还在缓刑考验期。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属严重,故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宽”的边界:对情节轻微者(如借微信号给别人用未直接参与发红包、违法所得较少、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作不起诉或缓刑处理,既避免“一刀切”的机械司法,又体现“教育挽救”导向。例如,对仅发送少量红包、未造成实际受害后果的参与者,检察机关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认为其再犯风险低,故变更强制措施。

这种“区别处理”背后,是司法对“罪”与“责”的精准权衡:既不让“小恶”侵蚀法治根基,也不因“从重”标签扩大打击面,真正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二、区别处理的实践逻辑:兼顾法理与人情

在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中,宽严相济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工具人”的责任边界。夏县案的启示在于:

1.主从犯认定需穿透行为表象。郑某等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通过“裂变式”发展下线、规模化发送红包,客观上成为诈骗链条的“引流阀门”。检察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认定其行为属于“设立群组为犯罪提供帮助”“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突破“技术中立”辩解,体现了“严”的必要性。

2.量刑差异需回应社会危害梯度。 对组织者、骨干分子从严,对被动参与者从宽,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避免“误伤”普通群众。例如,夏县对“仅转发二维码”的村民作不起诉处理,因其行为与诈骗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经济状况困难,体现了“宽”的温度。

三、司法温度的延伸:从个案处理到社会治理

宽严相济的终极目标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推动源头治理。夏县案的检察建议直指乡村法治短板。

“宽”中藏“严”:以不起诉促反思。对2名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人,检察机关并非“一放了之”,而是通过释法说理、督促参与反诈宣传,推动其成为普法志愿者,实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

“严”中含“宽”:以缓刑考验助回归。对8名适用缓刑者,检察机关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其重拾职业技能,避免因“标签化”再次滑向犯罪。

这种“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治理思维,与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案”理念高度契合——既通过个案公正树立法治权威,又以社会治理减少犯罪诱因。

在罪与罚的天平上,刻度是民心。夏县案的启示在于:司法的温度不在于“不罚”,而在于“为何罚、如何罚”。当“红包陷阱”背后的贪婪被法律刺破,当“不知情”的辩解在证据链前瓦解,人们看到的不仅是正义的实现,更是一个社会对“罪”与“罚”的深刻认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宽严有度,方显公正。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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