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09-08
运城晚报讯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全链条整治力度,坚决守牢安全底线。近日,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该局将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盐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5月15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因顾客要求,把原本配套的4块电池更换为动力更久的5块电池,并加装了前车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如解除速度限制、加大电池容量、改装电机,破坏了原厂的安全设计,是巨大的安全隐患源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处理商家,从源头上切断风险。
案例二:闻喜县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3月13日,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闻喜县某公司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头盔,其护目镜耐磨性、标志标识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依据《山西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家庭美满幸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产品抽检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力度,倒逼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控,有力促进了电动自行车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新绛县阳王镇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21日,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绛县某摩托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车配备的充电器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处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及罚款。
典型意义:使用不合格或非原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可能出现过热、短路、漏电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努力守护好消费者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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