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7-14
本报讯(记者 王 耀)7月3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湖公安分局、盐湖区网信办多部门合作,快速处置一起恶意诋毁商家的网络舆情。据悉,这是我市6月30日出台《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暂行规定(试行)》后发生的第一起典型案件。
7月3日早,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某网民在网上发布视频,反映盐湖区辖区某大型超市散货区的食品上有老鼠。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将这一线索转交给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盐湖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赶赴该超市,并协调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一并核查。
在超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比对了网络视频、图片和超市散货区的实际状况,发现该网民发布的视频系盗用、拼凑网上其他城市的相关投诉视频,初步认定该网民发布的视频与实际不符,涉嫌恶意诋毁商家。执法人员当场将这一线索向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移交,由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积极协调盐湖区网信办下架涉事网民的相关视频。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逐年攀升,除了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更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因素,还有一小部分原因是一批团队化、职业化、不以正常生活消费为目的、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职业索赔人”的出现。他们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侵占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6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市民投诉受理中心七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10种恶意投诉举报的情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是指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假借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等名义,频繁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向经营者索要财物,以投诉、举报、复议、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形式扰乱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暂行规定》》提出,要审慎区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和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并规范了对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了七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联动机制和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明确,只要被认定是恶意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恶意举报的,在核查举报线索的同时,还应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信息,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暂行规定》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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