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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提醒:警惕电诈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电诈活动提供银行账户触犯刑法)

来源:时间:2025-04-26

案例1: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及吴某在明知相关银行卡等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对公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交由他人使用。经查,李某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00万元,非正常进账资金合计374万余元,吴某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钱款70万元,非正常进账资金合计305万余元。

李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六千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罪所得退还上游犯罪被害人。

案例2:2023年2月,马某从闪某处获知帮助他人刷流水能够牟利,因其银行卡有限制无法实施刷流水,马某随即找到杨某将刷流水赚钱的事情告知杨某,杨某同意参加。2023年3月8日闪某龙、马某、杨某飞驾车前往外省,经闪某介绍,杨某将其两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其银行卡被用于转账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经查,杨某飞涉案银行卡共计入账涉案资金386万余元,其中接收电诈被害人田某栋、陈某军等人资金356万余元。

闪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警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了“洗白”诈骗所得资金,会利诱他人获取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供收取、转移犯罪所得,即使未参与电诈活动本身,但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构帮助信息网络罪,切勿被小利诱惑而为虎作伥。

消息来源: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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