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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揭露“帮信罪”与“掩隐罪”

“借账户”成洗钱帮凶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04-11

□记者 樊朋展 通讯员 聂向旭

夏县,29岁的李某正盯着手机屏幕上的游戏对话框,对方发来一句“注册公司就能办大额贷款”的承诺,让他眼睛发亮。新绛县,陆某正跟着新认识的“朋友”走向银行ATM机,浑然不知自己即将成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

空壳公司的“千万流水”

年前,李某因经济困难,想要向银行贷款周转资金,但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在网络游戏中听网友说,对方可以办理大额贷款,但需要李某注册公司并提供对公账户等信息才可以。着急心切的李某没有仔细思考其中的风险,便通过第三方进行公司注册代办,并开通了对公账户。

据李某交代,他明知对方会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对方称对公账户需要“走流水”才可以办理贷款,他便把自己名下刚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等全部提供给了该网友,由对方操作李某对公账户“刷流水”过账。后该网友利用李某名下公司对公账户收受非法资金1000余万元。

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银行卡里的“幽灵转账”

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陆某因出借银行卡并配合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被告人陆某经朋友汤某介绍认识了小雨,后三人在外出游玩期间,小雨向陆某提出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转账,陆某虽心存疑虑,但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小雨使用。后小雨及其同伙利用陆某的银行卡接收了一笔来路不明的资金,并指使陆某前往银行将已转到卡内的9988元取现9900元。经查,陆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案发后,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新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划出“原则红线”

两案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的两罪均采用“概括性明知”认定标准,只要当事人意识到可能用于违法即构成犯罪故意。其中,他们也都直接面对着账户失控风险:李某的企业账户、陆某的银行卡一旦脱离本人控制,即成为犯罪通道。

面对这些情况,法官提醒,每位市民都应遵守三不原则,包括不租借营业执照、公章、U盾等;不代持,拒绝用自己身份替他人注册市场主体;不过手来路不明资金,警惕“刷流水”等话术陷阱。

记者手记

守护好自己的金融终端

在李某和陆某的庭审现场,法官的话震耳欲聋:“你们以为只是借出账户,实则是在为诈骗集团安装资金管道!”数据显示,每张涉案银行卡背后平均关联多个诈骗受害人。这些案件揭示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人性弱点:当李某在网吧熬夜注册公司时,当陆某在ATM机前紧张输入密码时,他们都在用侥幸心理对抗法律红线。而司法机关通过精准的罪名区分(李某定帮信罪判9个月,陆某定掩隐罪判3个月),既彰显了法律威慑力,也为误入歧途者留下悔改空间。

在这个“人人都是金融终端”的时代,守护好自己的账户,就是在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记者 樊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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