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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伙为挣“快钱”被依法逮捕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4-09-25

本报讯 近年来,手机卡、银行卡逐渐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群众轻信网上高薪兼职、无息贷款等信息,被犯罪分子拉拢、利诱,向其提供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号等信息,无意间就成了犯罪“工具人”和“帮凶”,甚至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牢狱之灾!日前,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批准逮捕了一涉“两卡”犯罪嫌疑人。

今年7月,小佳在网上刷到了一则兼职广告。与之联系后被告知,该兼职就是将赌博的钱(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入他的银行卡,帮忙提现后,便可以获得百分之五的返利。面对这样的“快钱”诱惑,小佳心动不已,欣然答应。第二天,小佳同对方见面,应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很快,一笔10万元的资金打入了小佳卡内。接着,小佳辗转多家银行,以取钱还款为由将这笔钱款取出,交给了对方。对方将其中的5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了小佳。小佳轻轻松松赚了“快钱”,却也因此摊上了“大事”……

检察机关认为,小佳明知转入其名下银行卡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提现,以此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小佳。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广大居民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或者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莫要为了一点小利,让自己摊上大事!      (刘桓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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