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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保险”真保险吗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4-09-25

2023年3月9日,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芮城县阳城镇某道路北侧时,撞到秦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中型自卸货车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承担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家属18万元,但刘某家属要求秦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时,某汽车服务公司却表示刘某家属应先向秦某主张赔偿责任,秦某支付赔偿款后,该公司再依据统筹合同予以赔偿。刘某家属将秦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

  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秦某购买的并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是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原来,秦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秦某向业务员要求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秦某支付保费后,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某保险公司交强险电子保单一份、某汽车服务公司《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一份,该统筹合同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为50万元。那么,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先行赔付规则?据了解,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批准成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与秦某签订的“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合同”并非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统筹”也非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但是,本案中秦某作为普通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投保车险是积极防范风险的行为,而业务员在秦某明确要求办理保险的前提下没有进行充分释明,便给其出具了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合同。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的“应由秦某先行向刘某家属赔付,再依统筹合同向秦某赔偿”,不符合秦某购买保险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造成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刘某家属损失。

法官说法: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提示中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汽车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虽然具有价格较低的特点,且形式上与保险合同类似,但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存在赔付困难、不及时等潜在风险。且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没有“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或者第三人有权直接向统筹公司请求支付赔款的约定”,若没有此类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无权介入。因此,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要谨慎选择合同主体。如果选择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应核验统筹服务公司资质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杨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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