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4-08-01
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黄学芬律师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可以明确该小区单元楼楼顶空间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那么屋顶等共有部分因为自然损耗等原因出现毁损需要进行维修的,该单元全体业主需共担维修费用。
记者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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