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4-07-11
就此事,记者询问了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芬。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此楼顶修缮事项作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拆除。
但在具体执行中应当注意,若个别居民不同意拆除,可由所在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小区业委会或物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记者 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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