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4-01-09
我市从1月1日起,统一执行《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市医保局要求各县(市、区)要做好《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执行的宣传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做好《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系统维护更新工作,确保按期落地执行。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使用需要,配齐配全医保目录药品,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市医保中心要将医保目录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条款。
《运城市医疗保障局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运医保发〔2023〕5号)从202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记者 陶登肖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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