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11-28
运城晚报讯(记者 刘凯华)11月22日,永济交警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拟对一名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强,男,汉族,身份证号:142724XXXXXXXX161X,户籍地:山西省临猗县临晋镇永乐屯村二组。该人于2021年9月9日14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戴安全头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永济交警大队依法查获且至今未接受处理。
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经查,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永济交警大队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永济交警大队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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