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7-12
7月10日,市民吴先生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询问:他工作单位给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前段日子,他所居住的单元楼加装了电梯,需要业主分摊加装电梯费。这种情况下,他可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分摊的费用?如能支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出资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若符合以上条件,需递交的资料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房屋产权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购房合同;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在此提醒市民,自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分摊金额。
记者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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