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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起纷争 调解言和化干戈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3-08

记者 张君蓉

新绛的韩某接受某劳务公司派遣在外务工期间受伤,因损害赔偿问题将其所在劳务公司、被派遣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新绛县法院三泉人民法庭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原告不仅顺利得到了赔偿,还拿到了拖欠的工资。

原告韩某受新绛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到新绛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400元。2022年2月的一天,原告上班时发现筛子出现异常,车间内粉尘弥漫,于是开始更换作业,却不慎掉入筛子下面的坑中,致使锁骨等部位受伤,在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原告出院后,因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所在公司沟通未能解决。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受聘的某劳务公司、被派遣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7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却存在多起矛盾纠纷。劳务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其中对人员工资、人身伤亡和安全事故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与其所在的劳务服务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除了本次事故产生赔偿纠纷外,该公司还拖欠原告工资1300余元;另外,原告所在劳务服务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新绛支公司还购买有团体意外伤害险,而原告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单纯就案办案,就会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4个诉讼,不仅审理周期长,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为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多个纠纷合并解决。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明确了原告损伤程度,对由此引发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评定;接着公开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使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一目了然;然后明确了各自责任,指出被告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派遣公司,某科技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有义务为原告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原告作为雇员在生产劳作中,其自身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最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劳务公司当庭支付了拖欠原告的工资,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也按照规定,对原告1.1万余元医疗费等启动了理赔程序,原告则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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