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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产为什么不能优先受偿?

​——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行政”一体化办案模式成功化解纠纷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3-08

记者 张君蓉

赵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写了借条,王某某为了保险起见要求赵某某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做抵押担保。后来,赵某某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王某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同时主张对赵某某名下房屋优先受偿。法院支持了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其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王某某不服,便找到检察院,请求对民事判决启动监督程序。

王某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为何支持了他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却驳回其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为什么无法实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3月,芮城县的赵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并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做抵押担保,提供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随后,王某某到该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该部门工作人员以不受理个人之间抵押登记业务为由未予办理。2019年,因赵某某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王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赵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同时主张对赵某某名下房屋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驳回了王某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虽经法院民事判决享有债权,但因抵押权未被确认,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无法实现,而该房产又因赵某某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眼看房屋进入拍卖流程,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焦急万分的王某某来到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民事判决启动监督程序。王某某告知检察官,自己实现抵押权受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受理其抵押登记申请存在直接关系,其近几年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并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同时又涉及行政争议。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走访有关单位、查阅不动产登记台账、询问当事人,确认了王某某的抵押权未设立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那么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办?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主要围绕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受理抵押登记是否违法,王某某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规定,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焦点问题展开听证。经过公开听证,各方达成共识,认为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抵押登记申请行为确有不当,王某某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符合监督条件,依法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最大限度帮助王某某挽回损失。至此,王某某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化解。

“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运城市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厘清焦点问题,通过“民事+行政”一体化办案模式,成功化解了这起“民行交叉”行政争议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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