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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晚辈出钱请保姆,法官如何判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2-09

九旬老人不愿住养老院,也不愿与女儿、外孙女一起生活,只希望她们每月支付5000元聘请居家保姆照料。法院会支持老人对这笔保姆费的要求吗?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作出判决:尊重老人请保姆居家养老的意愿。

因保姆费起诉女儿、外孙女

张某94岁,与老伴育有一女林某。老伴2019年去世,给张某留下18万元存款和三间瓦房。2020年初,张某与女儿、外孙女签协议,约定将自己的住房赠与外孙女,但两人要给自己养老送终。2022年,张某将女儿和外孙女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张某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需专业人员护理,但不愿去养老院,由于与女儿、外孙女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也不想与她们一起生活。为此,她要求女儿和外孙女每月支付自己5000元用于请保姆。

庭审中,女儿林某说,自己年幼时曾被张某抛弃,成年后才相认,她认为张某对自己没尽过抚养义务。且她的收入只有退休金2800元,支付不起保姆费。张某的外孙女称,自己并非赡养义务人,不应当也无力承担赡养费。俩人均表示,可将张某接至家中生活。

法院:每月出1000元保姆费

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既是道义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虽然张某年轻时抛弃过林某,但其后来也对外孙女予以尽心照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林某年幼时抚养的缺失。对外孙女而言,原本并无赡养义务,但房屋赠与协议具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作为受遗赠人,应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张某已九旬高龄,不适合独自生活,法院尊重其想请居家保姆的意愿,但考虑到其有一定的存款和政府补助,结合母女两人的经济状况,故最终判决居家保姆费由女儿负担400元/月、外孙女负担600元/月。该判决已生效。

子女赡养老人应尊重其意愿

该案承办法官孙翠燕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亦不可约定其他前置性条件。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生活,或送至养老机构。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或实物,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确定。

“在离婚案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而赡养老人,亦应尊重老人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老年人权益的原则,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孙翠燕说。(《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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