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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所呼 法有所应
——解读我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三部法规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1-12-29

记者 邢智轩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伍姓湖存在湖面萎缩,水量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了《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和《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这三部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将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城市建设

出台《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旧城区改造的持续进行,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垃圾围城和占用耕地等问题日益突出。为防止建筑垃圾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市制定《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高质量发展。《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助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细化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此外,施工现场还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将剩余建筑垃圾清运干净等。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范了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第二十条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采用湿法作业或者其他措施,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等。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同时,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或者清洁燃料汽车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或者资源化利用场,并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等。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范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消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关闭,不得拒绝受纳建筑垃圾,并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消纳场还应当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设备等降尘措施,并对受纳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运输单位等数据进行记录。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处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停车难”“停车乱”

出台《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市城市土地资源趋于紧张,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因机动车停车场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既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市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以及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这部法规的实施,将对改善我市交通环境,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范了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一是明确政策引导和顶层设计。《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功能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二是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与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三是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条例》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鼓励综合利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以及桥梁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他待建土地和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措施,以提高机动车停车场配置率。四是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

《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细化了对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一是明确收费标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并公示。二是规范公共停车场备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细化了备案所需的资料。三是鼓励专用停车场共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和住宅小区等开放专用停车场。四是规范对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设置了违反停车管理的法律责任。对擅自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分别在《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焦伍姓湖生态环境治理

出台《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

伍姓湖地处黄河中游重要的黄河金三角区域,是我省最大的天然淡水湖泊。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大伍姓湖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伍姓湖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湖面萎缩,水量不足,蓄洪能力有限;水质不良,湖底淤积,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生态脆弱,湿地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周边山地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2020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传达了省委研究通过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2020—2022年立法计划》,要求将包含伍姓湖在内的“五湖”保护列入各市人大立法计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请市委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伍姓湖保护立法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

加强对伍姓湖的保护管理,维护其可持续发展,是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落实我省“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重要举措、完善我省湖泊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保障伍姓湖及周边径流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制定《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伍姓湖的整体保护和利用,防止湖泊及周边地区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湖泊及径流区域高质量发展。《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推动伍姓湖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规划了伍姓湖保护的总体布局。一是明确了伍姓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二是科学划定了运城市、永济市、伍姓湖主要径流区域内的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伍姓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将研究解决伍姓湖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开展伍姓湖综合治理等工作上升到市级政府层面,并细化了永济市人民政府作为伍姓湖保护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涑水河、姚暹渠、湾湾河、中条山沟峪溪流等伍姓湖主要径流区域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配合做好伍姓湖的保护工作。四是对保护经费、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奖励机制作了逐一规范,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促进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将伍姓湖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细化了伍姓湖的保护管理措施。一方面,结合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条例》在第二章“保护管理”部分原则性规定,伍姓湖保护范围包括伍姓湖核心水域,周边部分湖泊岸线生态管控区域和其他应当实施保护的区域。同时规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为伍姓湖的未来发展保留了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与伍姓湖生态保护、防汛抗灾无关的项目,禁止损毁公共设施”“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等一系列禁止性、限制性措施,对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作出有效规范。

《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加强了伍姓湖的水污染防治。针对伍姓湖保护工作中尤为突出的湖泊水体污染和径流区域污染等两个方面的问题,《条例》专设一章“水污染防治”。通过明确“伍姓湖保护范围及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应当按照规划的标准要求,采取相应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和生态缓冲带等措施,提高伍姓湖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采取水体清淤与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周边畜禽养殖监管”“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禁止以污染燃料为动力的船舶驶入伍姓湖”等十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径流区域和湖泊水域的水污染防治管控,以实现伍姓湖保护范围内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永续利用、水环境洁净优美、水生态稳定健康的目标。

《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保障了伍姓湖的绿色发展方向。为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生态保护与修复”一章中规定,一是应当注重保障湖泊水量和安全,加强伍姓湖水资源的保护;二是对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进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采取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改善伍姓湖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三是通过禁止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采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生物,科学开展增殖放流等措施,切实保障伍姓湖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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