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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已有退货制度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1-08-04

□李晓欧

在唐朝,关于食品安全,有一个开创性的制度就是退货制度。一旦买食物回去,并且尝过了,那么这个东西就无法退货。因为已经卖出的东西如果再回收的话,必然会影响价值,而且会卖不出去。

《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是食品有问题,必须要退货处理,而且如果吃了商家的食物中毒,那么商贩将要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有谁食物中毒而死,那么商贩就必须要被判处死刑。

《唐六典》还规定:“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疋,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綟。”也就是说,这里面已经强调了所有物品都有一个标准,如果不达标将不得上架贩卖。

这是最早的商品规范与标准化的一个规矩。在退货制度影响下,唐代的食品安全得到了很好的监管,如果有人要以身试法的话,很有可能要被判死罪,所以划不来。

《唐律疏议》中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时也会有相应的验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能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消费者可以报官,由官府介入,进行调解并给予商户一定的处罚。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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