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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坚决取缔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
首位举报者,奖励现金1000元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1-06-22

运城晚报讯(记者 祁克宁)6月19日,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即日起,该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单位及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对继续违法存储、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月19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征集违法储存、销售、运输瓶装液化气线索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及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部门联合呼吁广大市民,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使用非法罐装的液化气,并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一经核实,首位举报者奖励现金1000元。同时开通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局:238107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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