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10-28
远在夏周时,就已主张保护野生动物,要求田猎者遵守禁令,在许可的时节和地方狩猎,禁止捕杀幼龄动物和伤害鸟卵。这种传统到了宋代更是被发扬光大,宋太祖于建隆二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鱼虫,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申明之。”这个禁令是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进行采捕,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要固定下来,每年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为了进一步保护鸟类的繁殖期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之前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基层官吏要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据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宋朝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和力度。后来北宋朝廷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以及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汴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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