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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樊朋展 李政奇时间:2020-03-10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李政奇)当前,我市已进入“双返”(返程返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高峰期,人员流动性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运城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通告指出,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自觉进行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提倡进行网上申报,建议外来人员关注“运城公安”公众号,进入“民生警务”,实名注册“一网通办平台”,在“户口类业务”中选择“流动人口服务”项,即可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登记”以及“申领居住证”等业务,有效避免人员接触,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雇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

房屋出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当日,将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第一时间报告来自重点地区的承租人信息,并协助了解承租人近期旅行史。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为主动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人核查承租人背景情况,保证放心租房。

各用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登记复工、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招录当日或复工当日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配合落实重点地区返运人员居家隔离留观等措施,做好体温监测,情况异常的第一时间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并安排到医疗机构就诊。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运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运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疫情期间,本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或以其他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工作。对不履行登记责任,未在第一时间申报,故意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影响疫情防控,导致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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