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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假慈善”“诈捐”等情形不得参评“中华慈善奖”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9-09-03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 罗争光)在第四个“中华慈善日”即将到来之际,民政部2日在京宣布将启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类情形。

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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