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7-04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该法共7章78条,为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帮助读者加深对该法的理解与认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卫鹏。
问: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具体救助措施有哪些?
答:社会救助对象有八类,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其中,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问:常规救助程序是怎样的?
答:社会救助的常规程序分为四个环节:申请—受理和调查核实—确认—公布。
关于申请环节: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教育救助,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申请住房救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
关于受理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状况。
关于确认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确认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关于公布环节: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会救助?有哪些鼓励与支持措施?
答: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途径包括: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与支持措施包括: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鼓励有关服务机构设置专业工作岗位;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救助监督和保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措施涵盖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便民举措和履职保障四个层面。
在社会监督方面,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府监督方面,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在便民举措方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
在履职保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关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其履职需要。
问:全市民政系统将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全市民政系统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施行为契机,始终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联动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指导基层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入户走访、申请代办等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切实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提升救助力度,让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更加充实、幸福感更有保障、安全感更可持续。
本报记者 王月文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