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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字≠必须还钱

民间借贷的两个细节要留心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6-08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债权人都有这样一个观念:只要借条上有保证人签字,就等于上了双保险。然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签字未必意味着一定要承担责任。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给所有债权人敲响了警钟,让大家读懂保证责任中的关键细节。

朋友借钱,父亲担保

保证人被免责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24年10月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出于信任,原告当天就把钱打到了被告账户,两人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

后来,原告几次上门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张,约定2025年5月1日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为了让原告放心,被告的父亲还在借据的“保证人”处,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转眼到了2026年1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过去,可被告迟迟没有还钱。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把被告和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父亲一起告到了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父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芮城县人民法院很快查清了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还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第一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可让原告没想到的是,关于被告父亲的责任,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原告第二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关键细节

   让担保落了空

这是为什么?明明借条上白纸黑字签了保证人的名字,法院怎么就判他免责了?承办法官指出了两个大多数人不太了解的法律原则。

第一个细节: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

很多人认为,只要保证人签了字,就得跟借款人绑在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父亲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明确保证方式,法院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这与很多人理解的“签字就要连带负责”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个细节:保证期间是固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过期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很多债权人不了解,保证责任有固定的“保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主债务于2025年5月1日到期,保证期间至2025年11月1日届满。原告于2026年1月才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被告父亲作为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别让双保险变成没保险

芮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保证责任,不是一签了之。

债权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在债务到期后,应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过期”导致保证责任落空。保证人在签字前,也应充分了解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因情面或疏忽陷入纠纷。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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