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0-3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合理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遗址,是指位于本市永济市蒲州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蒲津渡遗址和蒲州故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
第三条 【保护对象】遗址的保护对象为:蒲津渡遗址、蒲州故城遗址、蒲州故城护城河遗址、黄河故道遗址及其环境组成的整体。其中,蒲津渡遗址包括各时代的黄河堤坝、渡口遗址及其相关遗存;蒲州故城遗址包括西城和东城,西城包括地上地下古城墙遗址、瓮城遗址、鼓楼遗址、城内古街道体系和古建筑建筑遗址,东城包括地上地下古城墙遗址、东城东北角角楼遗址、城内古街道体系和古建筑建筑遗址等。
第四条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为:东至蒲州故城东城墙遗迹外缘向东100米;南至蒲州故城南城墙遗迹外缘向南100米;西至除蒲津渡遗址划至蒲津渡围墙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西城墙遗迹外缘向西100米;北至蒲州故城北城墙遗迹外缘向北100米。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东延伸300米;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南延伸300米;西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西延伸300米,蒲津渡围墙向西550米至乡镇道路,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遗址西城墙遗迹外缘向西300米;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北延伸300米。
第五条 【保护原则】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遗址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永济市人民政府负责遗址保护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遗址保护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遗址所在地的蒲州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部队应当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
第八条 【遗址管理机构职责】永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遗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巡查、监测、保养和维护;
(四)配备文物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遗址记录档案;
(七)开展文物征集、收藏、保护等工作;
(八)开展文物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费保障和监督】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文物保护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普及遗址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工作。
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公开遗址保护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遗址保护规划】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是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保护设施的设置】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公示。
第十五条 【协同机制的建立】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协同机制,对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农业生产、房屋建设、产业发展等生产生活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发现文物的处置】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址保护区划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禁止性行为】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挖塘、挖渠、挖砂、取土、取砖、建坟、立碑、垦荒、放牧、打井、焚烧;
(二)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攀爬踩踏;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五)移动、破坏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六)种植深根系植物;
(七)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
(八)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物质;
(九)擅自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铁塔;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永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调整土地用途】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十九条 【禁止新批宅基地和迁出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村民住宅用地。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条 【鱼塘的管理】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现有鱼塘进行分类处置,逐步回填。
第二十一条 【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管理】对于遗址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与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迁。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控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管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考古活动与文物移交】在遗址保护区划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发掘出土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遗址出土文物。
第二十四条 【合理利用】遗址利用应当以确保遗址安全为前提,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展示利用】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托遗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展示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
第二十六条 【数字化保护与利用】鼓励运用数字扫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
第二十七条 【研究阐释】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对遗址的科学研究和价值阐释,深入挖掘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利用遗址开展主题教育、科学实践、研学等教育教学活动,发挥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九条 【文创产品研发】鼓励利用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和相关研究成果,开发特色文创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服务,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遗址相关的名称、标识、出土文物形象等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授权、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加强疏导和管理,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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