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0-15
“你们不仅帮我挽回了损失,更还了我一个清白!”前段时间,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合力调解下,蒋某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村委会归还蒋某垫付的贷款本息6.2万余元。攥着手中的和解协议,蒋某的道谢声中难掩激动与哽咽。
这起跨越十多年的借贷纠纷,因一笔4万元贷款的“借新还旧”操作,让蒋某、村干部和相关金融机构三方陷入罗生门。直到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才让尘封的账本开口说话,最终为这起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当时,蒋某任所在村村委会主任,为解决村集体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便以个人名义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款项全额转入村委会账户。2021年,当地农商行(原提供贷款的农村信用社)以蒋某未还本付息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判决蒋某归还贷款。蒋某虽感委屈,但法院判决生效后,还是偿还了这笔贷款。随后,他便向村委会提起追偿诉讼。法院依据村委会提供的2009年的还款记录认定村委会已清偿蒋某2008年的贷款,判决蒋某败诉。随后,蒋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2024年6月,蒋某向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究竟是村委会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笔贷款为何会有蒋某和村委会两个还款人?”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全面启动审查,实地走访村委会和历任村干部,逐页翻阅尘封多年的往来账目,到乡镇农经站、农商行调取原始凭证。但因该案时间跨度较长,多数知情人已失联,且当时村委会的账目记录和管理并不规范,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对此,承办检察官决定重新审查现有证据。终于,几本泛黄的老账本让案件迎来了转机:一本是村委会2008年的现金日记账,清楚记录着蒋某当年贷款的4万元计入了村委会账目,用途是“村集体各项开支”,证明这最初就是一笔公用贷款;另一本是乡镇农经站保管的村委会现金日记账,账目显示2009年7月“支蒋某贷款本金4万元”,但同期还记载了一笔“收蒋某贷款3.9万元”的进项记录,2010年账目显示“支蒋某贷款本金3.9万元”,同期又记载了一笔“收蒋某贷款3.8万元”的进项记录。
承办检察官立刻意识到该案存在“借新还旧”的可能,即2009年村委会形式上归还了蒋某的贷款后,蒋某又用自己的名义借了一笔新贷(3.9万元)转给了村委会,村委会将3.9万元新贷归还后,蒋某再次借了一笔新贷(3.8万元)转给村委会。“一笔贷款之所以会出现两个还款人,是因为蒋某两次用新借贷款归还了旧贷,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让村委会得以延续使用该笔贷款。”承办检察官说。在金融借贷领域,“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模式,是指借款人通过借入一笔新的贷款,用于偿还其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旧有贷款,本质上是债务的延续或重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债务清偿。
此外,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份2019年村委会的记账凭证,明确记录着村委会对“蒋某信用社贷款3.8万元”进行“呆账核销”,这意味着,村委会认为这笔3.8万元贷款与自身无关。原来,2010年后,因村委会换届封账,该笔贷款再未还本付息,蒋某一直支付这笔贷款利息到2013年,直到再也无力承担,最终被银行起诉。
“我们调取了蒋某、村委会、信用社之间完整的贷款往来记录,结合之前的村委会账目,完整还原了蒋某和村委会‘借新还旧’的操作轨迹和资金流向。由此可以明晰,蒋某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始终为村委会。”承办检察官说。
在清晰锁定“借新还旧”是导致债务延续和权责错位的核心环节后,2024年7月,夏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程序启动后,为了实质性化解蒋某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避免诉讼可能引发的其他纠纷,检察官与法官一致认为,促成双方和解是办理该案的最佳方式。
随后,检察官数次往返于村委会、农商行、法院之间,凭借翔实的证据、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释法说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让各方认清了案件事实。终于,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合力调解下,村委会与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报记者 张君蓉 通讯员 景晓霞 闫涑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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