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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6-12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居民住宅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主要场所,其消防安全管理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市住宅小区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层民用建筑不断增多,部分居民住宅楼高度已接近百米,消防救援的难度持续增大,消防安全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与日俱增。同时,还存在着消防安全责任不清晰、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保障不力、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够、监督管理缺乏抓手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消防法等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明确责任规定,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为做好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召开法规二审工作协调会,邀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研究确定法规草案修改总体工作思路,明确修改方向。三是收集整理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18部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成册,供修改参考。四是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五是赴平陆、永济开展立法调研,深入部分住宅小区,实地察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六是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赴河南平顶山、驻马店等地开展立法考察,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农村消防水源和微型消防站建设、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交流。七是在运城日报、运城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并同步安排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八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九是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十是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论证和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前后共收集近200条意见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还开展了“小分队式”调研,深入市区部分小区和解州消防站,详细了解共用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专职消防站的运行情况,并与有关社区、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充分交流,掌握一线情况,为《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和反复修改,并就修改后的草案文本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深入沟通对接,形成了草案修改稿。12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已较为成熟。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6章42条。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聚焦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居民住宅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对上位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优化草案结构,调整章节设置,厘清条款顺序,规范文字表述,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合并2章为1章,删减15条,增加5条,合并8条为4条,修改200余处。现《条例(草案)》共5章28条。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家提出,必要的工作经费是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原《条例(草案)》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中增加“保障工作经费”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增加“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的规定。

(二)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原《条例(草案)》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详细罗列。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这些部门涉及消防方面的职责还存在不确定性,不宜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因此,建议根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如确有需要,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部门职责作出灵活调整。

(三)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针对孤寡老人、独居残疾人和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在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自救难度大,需特殊照顾的实际情况,建议参考许昌、商丘、平顶山等地做法,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帮助孤寡老人、独居残疾人和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发挥基层组织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再增加一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四)完善自防自救和宣传教育方面的规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居民学习消防知识”。消防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是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建议借鉴许昌、商丘、南阳、三门峡等地做法,将其修改为“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同时,为强化宣传教育,建议增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规定。

(五)充实有关智慧消防的规定

原《条例(草案)》对智慧消防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借鉴商丘等地做法,充实完善为“鼓励居民住宅区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完善制止和举报规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12345”,建议借鉴三门峡、龙岩、南阳等地做法,将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七)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疏散通道楼层标识不明可能导致救援困难,影响人员疏散逃生。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条款中增加一项规定:“在高层住宅建筑每层楼梯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张贴楼层标识。”同时,建议借鉴平顶山经验,增加“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内容。

(八)对有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作出必要的区分

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原《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管理单位规定了相同的消防安全责任,可操作性不强。据了解,我市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在相关部门和所在社区的推动下,这些小区通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管理单位来管理日常事务,但其无力承担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同的消防安全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有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作出区分。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的“管理单位”删去。同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以免出现管理“真空”。

(九)细化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有关规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有法律专家提出,按照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应当包括经营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筹集等三部分。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申请的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筹集的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十)增加将老旧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纳入改造范围的规定

调研中发现,多数老旧小区存在着共用消防设施老化、破损或者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资金缺口大,依靠自身或者社区难以解决。经与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沟通,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廊坊、德州、湘潭等地经验,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将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十一)增加关于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规定

调研中还发现,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存在无证上岗和操作不熟练等问题,有碍火警出现后的及时处置。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专门增加“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规定。

(十二)增加关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消防救援机构对高层住宅建筑火灾的救援能力有限,高层住宅建筑逃生疏散设施器材的配置有更强的必要性,建议参考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专门规定:“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应当配置、摆放上述灭火器材和逃生疏散设施器材;灭火器材报废的或者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配置、摆放。”

(十三)细化完善居民住宅区的禁止性行为

建议参考平顶山、驻马店、新乡等地做法,在居民住宅区的禁止性行为方面增加“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等或者锁闭安全出口”、“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多项规定,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居民住宅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健全火灾预防措施。

(十四)优化章节设置

原《条例(草案)》第三章“火灾预防”与第四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复,且条款较少,建议合并为一章,作为第三章“监督管理”。

(十五)删除有关出租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使用人,不应区分是业主还是实际物业使用人。因此,建议将原《条例(草案)》有关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作删除处理,相关内容纳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删除有关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足的规定

因财政部《住宅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如何分摊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无需重复规定,建议作删除处理。

(十七)删除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的法律责任规定

原《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设置了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因无上位法依据,且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作删除处理。

(十八)增加法规之间的衔接条款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是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对这方面的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故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同时,为做好法规之间的衔接,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有关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执行。”

市人大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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