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4-05-22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5月11日至17日是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省检察院近日发布3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侯某某、杨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典型案例。
2022年3月6日至12日,侯某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13个,并销售给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了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13日零时许,侯某某再次盗窃窨井盖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巡逻队员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经侯某某指认,其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
2022年3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对失窃井盖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结合被盗井盖数量及所处位置等因素,建议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并提出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对车流量和人流量进行统计、对井深进行测量等建议,进一步查证侯某某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后续办案奠定坚实基础。准确适用罪名,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根据所涉窨井盖位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不同位置,对车辆人员的不同影响,准确进行罪名认定,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审查发现,杨某某系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主管人员,除了应追究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公司的单位犯罪责任,遂依法追加起诉该单位。“刑事+公益”一体化履职,落实“四号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窨井盖失窃造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公安、供热、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向各主管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加大巡逻和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对辖区井盖进行安全维护,对废旧及丢失井盖进行及时更换和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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