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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 让依法统计在基层落地扎根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4-01-16

夏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志华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统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统计领域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的根本保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坚决守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政治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就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完善创新发展成果考核评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实事求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传递了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强烈信号,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不断提高防惩统计造假、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作为统计活动的根本遵循,履行好统计法定职责,牢牢守住法律底线。

带头尊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统的思想理念。一是作为一名基层统计机构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尊崇、敬畏法纪,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依法行政等法治观念。二是把学习党纪国法和统计法律法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和自觉追求,坚持捍卫法治尊严、维护法律权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形成人人讲法、人人尊法的良好氛围。

主动学法,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思维。一是切实推动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知法,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利用“三会一课”带动党员干部共同学习。深入推进《统计法》贯彻落实进党校、进企业活动,不断丰富学习形式,提升学习效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率先垂范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以上率下抓好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二是全面推进统计人员学法,坚持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开展“主动送法上门”服务,开展统计违纪违法警示教育,并将统计法律法规培训融合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指导走访等统计工作全过程,达到法治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引导广大统计人员树立法治底线思维,强化独立依法开展调查责任意识,让统计法律法规入脑入心,形成领导干部守法不干预、统计人员依法重统计的良好局面,为统计数据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各级统计系统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惩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坚决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健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对涉嫌违法的各类线索认真登记,及时核实查办。完善统计执法流程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保证统计执法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依法依规查实统计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要求,认定统计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严格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大对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消除调查对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侥幸心理。配合做好国家统计督察“回头看”工作及省委常规巡视统计专项督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方案,落实问题整改任务,确保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决护法,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权威。要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问责追究力度,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提高统计参与者护法的自觉性。《意见》明确,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要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办法》明确了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求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都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明确“9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明确“23种违法行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明确“9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明确“2种违法行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统计调查法治工作人员要强化担当意识和斗争意识,学会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肃查处一切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

全面普法,精心构建良好的统计政治生态。普法工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治宣传作为事关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使依法真实统计深入人心。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对调查对象及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宣传,让调查对象及社会公众更加明晰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及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统计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全社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敬畏《统计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完善业务培训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机制。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内容,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展精准普法,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地展现新时代统计法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普法宣传效果。

统计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作为新时期的统计干部,将牢记“为国统计、为民调查”的初心和使命,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推动统计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轨道,让依法统计在基层扎根,让依法统计成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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