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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卖了11万余元 “获刑+三倍赔偿”!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3-12-22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从太原、吕梁购买大量假冒汾酒,主要销往我市新绛县城周边农村商店、饭店等,也销售给附近农村家庭作为红白喜事用酒,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发现张某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同时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案件情况。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并对查扣的账本和销售记录进行逐项复刻、比对,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对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当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3月17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4月14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针对该案件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责任,建立系统检查、跟踪落实制度。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共出动执法人员105人次,检查酒类经营单位109户。

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3月17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向新绛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月12日,新绛县法院认定张某销售金额为118362元人民币,判处张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508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结案后,检察机关邀请汾酒公司专家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市场监管人员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延伸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治理。销售侵权假冒酒类商品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汾酒系列产品也在新绛县销售额提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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