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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7-19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娄宇在《工人日报》发文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医疗保障法”被列为预备审议项目。这将是我国在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对推动医疗保障法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我国构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政策先行、立法跟进”的路径,制度建设成就斐然,已经基本建立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但法治层面的规范化运行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首先就是立法缺失,尤其是高位阶立法缺失。这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随意性较强,各方主体的权责意识不佳,构成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医疗保障法”被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法治化进程。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立法研究,以法律制度的构建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医疗保障法应当在规范层面上整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共同构成,这些制度的目标定位、功能、经办、主管以及监管机关各不相同。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明确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功能、筹资和待遇差异以及衔接办法。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各类保障制度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避免争抢职能和推诿责任。

其次,医疗保障法应当增加直接规定条款。高位阶立法的意义之一就是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后续的法律解释、单行立法和下位立法留下必要的制度空间。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医疗救助托底、基本医疗保险挑大梁、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险提升待遇水平、慈善医疗救助填补漏洞的基本结构,面临的立法基础和可以应用的立法手段已经较十几年前编纂社会保险法时有了明显改善。具体而言,医疗保障法应当尽量采用职权立法方式并增加法律保留条款,直接开展制度设计,尤其是把多年来医保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的、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结构性制度确定下来。同时,减少授权立法条款,尤其是涉及重要的和基础性的制度。

第三,医疗保障法应当对已有制度体系查漏补缺。一方面,应当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没有被现有立法确认的制度尽可能写入医疗保障法,而对于已有立法中规定,并为实践普遍认可的制度没有必要再次写入。另一方面,已经被证实运行不畅或被束之高阁的制度应当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不宜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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