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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公安查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6-21

本报讯(记者 邢智轩 通讯员 郑志璇)近日,稷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禁毒民警在梳理涉毒案件时,发现费某某有多次容留崔某某(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吸食毒品咖啡因的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并将费某某抓获。经审讯,费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费某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不管自己吸没吸毒,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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