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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职能维护民企权益 案件再审时达成和解

河津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土地纠纷监督案入选全省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4-05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日前,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土地纠纷监督案成功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土地纠纷监督案事关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将其电力公司、铝业公司的固定资产出售给河津市某甲公司,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将电力公司、铝业公司占用的某乙村土地交付某甲公司使用。2014年9月,某甲公司将电厂资产转让给某丙公司,并在未告知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下,将电力公司原占用的土地交给某丙公司使用。2020年12月,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甲公司返还电力公司与铝业公司原占用的土地。案件审理期间,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案涉争议土地不动产权证。河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只向某丙公司转让电厂资产并转租电厂资产范围内土地,并未转租铝业公司范围内土地,判决解除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土地承包协议中关于电厂占有土地的部分,某甲公司向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退回电厂范围内的土地。2021年11月8日,案外人山西某丁公司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某乙村委会现已出具证明,否认村委会以土地使用权向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入股,所以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提交的、与某乙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入股协议》系伪造,属于虚假诉讼,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严重影响企业项目建设,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丁公司作为运城市重点民营企业,已与某乙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取得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批复,投资在案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原案判决影响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以及某丁公司等民营企业利益较大,案件处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经与河津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原审全部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补充某乙村委会《证明》、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某丁公司异议申请的《回复》等相关证据。查明某丙公司购买某甲公司电厂资产后,无力经营发电项目,将该项目资产转让给河津市某鹏公司,而某鹏公司因产能问题淘汰关停,无力支付所欠某甲公司资产转让价款,由担保人某丁公司代付欠款。后某丁公司投资建设130万吨球团项目需使用该土地,某鹏公司将该土地交付某丁公司使用。2020年10月,某乙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决定,同意某丁公司用地并与其签订《用地协议》,将案涉土地租给某丁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查明某乙村委会从未以土地使用权向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也未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及收取租金;因权籍调查缺少签字、未在门户网站公告等问题,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已被撤销。另查明,几方企业因土地使用争议先后提起诉讼,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某甲公司后,某甲公司起诉某鹏公司及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对本案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对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查清,且存在当事人是否适格、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占地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依法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河津市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讨论,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对原审裁判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对案件再审,并追加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审期间,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原占有的相关土地退还某乙村委会并解除土地占用协议;某丁公司使用土地事宜由某乙村委会直接发包给某丁公司;协议签订后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调撤回因该土地纠纷对某丁公司提起的各项诉讼,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2年8月20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依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判决。现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已全部撤诉。

针对发现的案涉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地籍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定,完善申请登记材料受理、调查等审查流程,对近年来受理的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申请登记材料予以审查,对存在权籍调查资料不全、未按程序公开公告等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类似问题的不动产权登记,及时予以核查纠正,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公正公开、准确合法。河津市不动产中心采纳检察建议,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对2016年9月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发现的4宗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公告程序问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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