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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申领相关政策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09-08

一、申请范围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申请资格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及联系人。

法定监护人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可授权委托亲友作为联系人,申请残疾人证。

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残疾评定过程中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在场。

三、发放和管理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会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按评定结论审核、批准、填发残疾人证。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

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2.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联系人)提供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3.评定

县级残联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残疾评定的时间、机构、地址,以及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本人在进行残疾评定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遵守各项规定,按照要求配合检查。

外伤、手术后须功能训练的,6个月以内不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评定。

4.公示

县级残联对残疾评定结论及评定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确认完整、无误后,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审核、备案

县级残联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材料、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受理程序等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相关信息作为档案资料留存。

6.发放

制作好的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四、其他

1.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交通、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定医疗费用,各地根据实情酌定减免办法。

2.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3.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残联。遗失的残疾人证在公共媒体发布遗失声明,向社会公开声明作废或由本人签署书面声明确认。

4.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原有证件统一销毁。

记者 范楚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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